一、禁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三、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要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书面施工告知。
四、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要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禁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技术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管理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设备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或者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其岗位职责。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十、严禁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严禁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十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十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十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实行扫码充装,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十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规范管理。


